国家低保政策针对法定年龄
时间:2023-07-04 17:43:3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办理、领取低保没有年龄限制,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当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抚养的义务人,或者他的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去履行赡养义务,这些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之后,才可以获得特困人员待遇。其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国家政策的影响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职能之一是宏观调节。这是因为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功能往往会受到资源短缺的困绕。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发挥尽可能大的效能,则需要国家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这种干预不是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和运用一系列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从宏观的角度去调节经济,把握方向。国家政策的变化同样会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进而使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发生变化。

此外,速-动资产与流动资产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变化,也是影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正是上述多种因素共同牵制的作用,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在反映短期偿债能力上的表现并不相同。因此,在运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不能搞一刀切。我认为正确运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指标,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做出判断的方法是:

依据一个较长时间段落(一般应当不少于5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数据取其加权平均数为基本标准数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x[,i]f[,i]/f[,i])

速-动比率=(y[,i]f[,i]/f[,i])

这里我们之所以选择时间作为计算流动和速-动比率基本标准平均值的权数,是因为历史数据的时间与测定数据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历史数据的时间与所要测定数据之间的距离越近,则对测定数据的影响就越大;距离越远,影响就越小。因此,对于越靠近测定数据的历史数据其时间给定的权数越大,反之就越小。

例如,某企业2000—2004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平均值分别是:1.5、1.6、1.5、1.4、1.8和1.0、0.9、0.9、1.1、0.8。则该企业2005年四季度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基本标准数值是:

流动比率标准数值=(1.51+1.62+1.53+1.44+1.85/1+2+2+4+4)=1.59

速-动比率标准数值=(1.01+0.92+0.93+1.14+0.85/1+2+3+4+5)=0.93

根据影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的因素,建立以下数学系数模型,确定需要调整的系数:调整系数

式中:m[,1]m[,2]m[,3]…m[,n]表示影响流动和速-动比率变化的各个因素指数。

调整系数的作用是对流动和速-动比率的标准数值进行修正,因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由于受多种市场、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具有不同的判定生产经营正常与否的准绳。另外在确定调整系数时我们使用的是几何平均数的方法,之所以采用几何平均数而不采用算术平均数是因为引起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最终变化的并不是单个因数而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采用几何平均数则能够更好地解决这种多因素共同作用的问题。

例如,上述企业的行业指数为87%,2005年四季度该企业的季节变化指数为55%(淡季),市场风险指数为95%,价格指数为130%,国家政策影响指数不变(即100%),则该企业流动和速-动比率2005年四季度的调整系数是:调整系数

依据调整系数对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基本标准数值进行修正,计算流动和速-动比率的正常值:

流动比率=1.5947.91%=0.76

速-动比率=0.9347.91%=0.45

依据调整后的标准作为短期偿债能力优劣的分析,如果企业流动和速-动比率的实际值大于或小于上述正常值,则可以作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水平过高或过低的判断。

总之,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作为判断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经常使用的指标,必须考虑企业行业的特点和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才能依据正确的尺度做出正确地判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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