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阐述民间融资的特点与法律规范
1.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宏观调控后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紧张,使得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该行为逐渐为公众所认同,并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
2.融资行为渐趋理性。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了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同时,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因此违约现象很少;另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而利率水平也明显上升。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
2.如果当事人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的利息;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1.民间融资对国家政策有一定的冲击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加之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另外,由于民间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水平较高,分流了部分储蓄存款,致使部分储蓄存款变相成为民间融资资金,影响了金融数据统计的真实性。
2.民间融资难以监管,会影响社会稳定。民间融资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受高利率的利益驱使,还易演变为非法集资,造成国家利率杠杆失控,严重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3.微观经济主体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易引起民间融资纠纷。民间融资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当遇借款主体经营环境恶化,民间融资的高利率更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在目前法律缺失条件下,资金不能按期归还,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的金融秩序。
三、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如下:
1.在人数上有区别: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集资;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2.在行为上有所区别: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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