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主要探讨了关于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其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约定将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在物业合同管辖权方面,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被告住所地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非物业所在地。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关于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有以下两点: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约定,将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就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物业合同管辖权法院的规定如下:
1、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物 业 合 同 管 辖 权 : 被 告 住 所 地 与 物 业 所 在 地 如 何 界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民事诉讼。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非对这些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可以事先协商约定,二是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在物业合同中,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并非对这些案件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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