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催收活动中,面临无法取得债务人联系的情况时,我们应优先采取合乎法律规范的策略来寻找有效的联络方式。
初始步骤为对照起始签署的合约或相关协议中,尤其是紧急联系人的信息是否有所保留。
其次,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公开且合法的途径来获取所需信息,例如查阅债务人在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纳等环节中所留下的联系方式。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绝不可采用非法手段,如购买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来获取这些信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
这里所指的个人信息主要是电子或其他类似形式记录的,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联,用于识别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所有种类的信息,其中既包括了诸如自然人的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生物特征信息、居住地、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状况以及行动轨迹等方面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它们将适用相关隐私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而针对其他无此特殊规定的内容,则将适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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