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当中148条对于自我交易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严令禁止的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如果说自我交易的行为发生了的话产生的利益是可以归公司所有的,而不是归个人所有。
股东自我交易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情况而定。即使是董事和高管自我交易禁止也是相对禁止,只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即可。即使没经过同意这样做了,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国有企业的高管这样做了,可能构成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
之所以规制自我交易行为,是因为董事和高管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即董事和高管应竭尽忠诚地履行职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律师补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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