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相似侵权行为的规定是:未征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修改
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修改是显著的,尤其禁止将用于商业活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将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基于以上的修改,可以见得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重新认识。驰名商标之前的认定,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认定,已经呈现出一种乱象。驰名商标本来是官方给予的荣誉,但目前由于各个企业对于该称号的大肆宣扬,在消费者看来,有驰名商标字样就意味着该商品是本行业中最好的商品。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商家不惜做出各种努力去认定驰名商标,一但取得了驰名认定,企业便花重金打广告,在商品上打出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就造成了有的被消费者熟知的品牌可能因为没有得到驰名认定而得不到扩大保护,其利益会受损,不利于企业多元发展。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重新界定了原本驰名商标应有的意义所在,也是出于商标法最基本的职能:保护商标权利,制止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从驰名商标的来源来看,在巴黎公约中最基本的含义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在国内,驰名商标已经超出了原本应有的含义。个别企业为追逐利益,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泛滥,各家企业以各种途径认定驰名商标,造成驰名商标满天飞,混淆消费者视线,造成市场上消费者对于品牌认知的混乱。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相关法条的修改,是规范商标的基本职能,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认定驰名商标本来应有的意义,进一步规范商标的管理,进而也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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