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0日,成某申请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贷款5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承诺书,借款后成某于2013年9月被他人雇佣开车时发生车祸意外身亡。之后,信用社上门催债,而成某之妻马某却拒不偿还。
法院判决死者妻子偿还欠款
对此,金塔县法院一审认为,借款人成某向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东信用社借款5万元的事实存在,由借款人书写的借款申请书和个人借款合同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
成某去世后,其妻即被告马某拒绝偿还该贷款,原告信用社在该贷款履行之日前向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成某之妻马某返还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余元。
夫债是否妻还,这个还当看夫妻之间对财产和债务有无约定,有约定时要看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没有约定时则看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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