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逝前立据向他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丈夫逝后,债权人向妻子索要未果,遂诉将立据人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该借款。8月2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立据人妻子偿还借款。
2009年3月5日,杨某立据向张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2010年2月9日杨某因病去逝,所借张某款项未能偿还。后张某向杨某妻子胡某索要该款,遭杨某妻子胡某拒绝,张某无奈遂将胡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的丈夫向原告借款,有杨某所立借据为证,杨某负有还款责任;现杨某病故,被告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原告所借,此款当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某应负还款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负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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