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彩礼和陪嫁的判决情况:
1、关于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亦或者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当退还,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是判给女方。
2、关于陪嫁,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要判给女方,男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以后给的,又没有特别约定,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夫妻离婚彩礼的规定是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方在离婚时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女生不归还彩礼会导致男方离婚后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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