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广告主从虚假广告中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并使之认识到做虚假广告一旦受到查处,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必须用既得的合法经济收益承担其它经济责任。
第二,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有设定罚款、没收收取的推荐费等行政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而进行推荐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没收收取的推荐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第三,对广告审查机关责任人设定行政处罚,在《广告法》中把国家赔偿制度具体化,确定广告审查机关的赔偿责任,对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虚假广告出台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对广告审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其改进工作,提高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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