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大连地区进行拖欠借款未还款项相关的法律诉讼进程中,若采用常规的普通诉讼程序,依据现行法令规范的要求,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内予以审结完毕。
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须得经过本院院长许可,方可将期限适度延长至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周期,则必须上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反之,若选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则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同样,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也需经由本院院长批准,方能适当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
至于究竟应该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法院的判断。
若案件较为简单明了,且事实清晰可辨,法院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使用简易程序,以便能够更为迅速地解决争议。
然而,若案件较为复杂,牵涉到诸多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法院则可能会选择采用普通程序,以确保案件得以全面、细致地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审理期限均为法律规定的最长审结时限,实际审理过程中的耗费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工作效率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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