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买卖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若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纠纷,则应当依照该项合同中所规定的事项来主张利息。这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民法典指出,当合同中的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行为与约定不符,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向相对方赔偿相关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在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八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当合同中的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现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在民法典的第五百七十九条中,规定了当合同中的一方未能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款项,或者未能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进行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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