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被开发商拒绝,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3-06-30 19:35:08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总体上说,开发商拒绝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先了解开发商拒绝的原因,然后与开发商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购房。比如通过商业贷款购房、通过全额付款购房或者选择其他开发商的楼盘。同时,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房地产主管部门会查背后原因,如果是开发商存在问题则不要购买此处楼房。

公积金贷款能用几次

公积金贷款最多可以使用两次,具体规定如下:

1、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2、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将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流程具体如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

2、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

3、中心进行审批;

4、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

5、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7、中心核准发放;

8、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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