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对
浦东新区立项的实施施工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浦东新区建设局主管新区立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工作;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署具体负责
新区立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工作。
二、建设工程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对分包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应确定其范围,并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列的项目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一项或多项组成部分进行
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业主与承包人在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条款,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约定。
四、承包人应根据与业主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分包条款进行工程分包,并与分包人签定分
包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增加分包内容的,应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分包,并
与分包人签定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行各案管理,承包人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包括业主指定分包)后七日内,
承包人应当将分包合同送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署各案: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署应在收到分包合同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予以各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责令承包人
改正后重新备案。
六、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及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分包备案的,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
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
20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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