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征地安置费和补偿费,以实际丈量征地面积为准,其综合包干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0000元/亩(均含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除房屋、果树、花卉苗木以外的一切地面物补偿费;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补助费;村、社区兴办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的经济补助费;对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表现好的群众的奖励费等)。丈量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现状的用途进行具体分类丈量。
(二)征收地上物补偿价格(详见附件1)。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应进行调查摸底,以实际征用果园地清点的果树为准,但数量应以相对合理的株数为限(其中龙眼、荔枝每亩最多不超过25株,橄榄、杨梅、杂果每亩最多不超过100株)。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输水管线施工时的管沟开挖范围、导流明渠、料场、堆场、工棚和施工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采用临时用地补偿和报批。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每年按1000元/亩;须复耕的按1000元/亩予以补偿,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偿,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若超过两年的按每年2000元/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计算。
三、住宅房屋(含厂房)拆迁安置补偿
(一)本工程暂按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安置,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安置用地,或根据被拆迁居民意愿,再另行选择。
(二)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1.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原则上实行建筑物重置给予货币一次性补偿。按不同种类结构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未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要求时间内腾空或自行拆除者按相应种类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予考虑安置补偿。房屋建筑物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件4。
2.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户主按期自行拆除,否则,作无主处理。
3.奖励办法。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按征收建筑面积250元/m2给予奖励。
4.房屋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办法。住宅房屋搬迁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一次3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m2计算,临时安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经营性房屋,按附件2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厂房、仓储用房用公建)
拆迁补偿非住宅房屋按附件2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包括风楼、阁楼、水井、围墙、猪舍、地面附属物等以及房屋结构外的浴室、厕所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池塘用地按其他农用地补偿,养殖池内鱼苗每亩补偿500元。
(六)厂房设施搬迁补偿
厂房搬迁补偿按拆迁面积一次性补助4元/m2。机械设备按300元/台(小型)、500元/台(中型)、800元/台(大型)给予搬迁补偿,对不能搬迁的大型生产设备机座(如石料锯台),按小型机座500元/座、中型机座1000元/座、大型机座1500元/座给予补偿。
(七)对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对拆迁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安置,按拆迁用地面积60元/m2的标准补偿三通一平。
四、其他
(一)坟墓补偿标准:凶葬400元/个,吉葬300元/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迁移每个奖励100元。
(二)机井每口一次性按3000元补偿。
(三)机砖厂的补偿,搭盖物为简易搭盖的,按120元/m2补偿,砖窑100元/m2,砖埕30元/m2补偿。
五、花卉、苗圃搬迁费用
花卉、苗圃搬迁费用按7000元/亩迁移费为限额。分别按:
(一)袋苗、盆景苗地径5公分以下及载苗木迁移补偿费,迁移费4000元/亩;
(二)地径5公分以上40公分以下大苗,起苗包装运输种植迁移补偿费,按5500元/亩;
(三)地径40公分以上的特大苗,以单株计,其起苗包装运输种植迁移费,补偿标准700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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