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综[2002]111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合政[2006]39号),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130号)
审批条件:具备执行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合法单位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
2、成本构成资料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办理
审批时限:窗口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收费:不收费
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内执行
数量及方式:窗口受理,业务处室审批
受理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决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监督电话:0551—6353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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