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过错推定
要区分过错推定原则,首先需要了解与之相对应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啥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五)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六)单位、个人、家庭用工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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