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
1、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2、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解决纷争,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但人民调解员应当将口头协议予以记录。在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口头调解协议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二)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以及其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基层组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注意,在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中,口头调解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的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并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法院如果要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是不能够下次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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