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内,不罚款,不记分;2、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记三分;3、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记三分;4、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记六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5、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记六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超速扣分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高速超速扣分标准如下: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12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记6分。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
此外,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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