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争议监护人如何处理
对有争议监护人如下处理: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做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做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3.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帮助被监护人。
三、监护人能是爷爷奶奶吗
监护人可以是爷爷奶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且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n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n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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