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用土地越来越多,由此暴露的问题和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切实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关系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严格征地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推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可以征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征用土地。此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应当把大型公益性项目、省以上重点项目、大额利用外资项目等列入征地范围,其他项目主要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惜征、慎征土地。这既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也是对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
二、完善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针对目前补偿标准较低的问题,建议:一是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我国部分地方根据形势变化相应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我省日前出台了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无论征收耕地还是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二是实行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针对同一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许多地方正在研究建立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我省目前研究拟订了《河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暂行办法》,对综合地价测算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进行了规范。
三、拓宽安置途径。目前,征地安置途径单一,一次性货币安置是当前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要途径。由于多种原因,失地农民很难找到稳定工作,坐吃山空补偿款后,生活便没有固定来源,很容易陷入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的境地。所以,政府应该广拓途径,更加注重就业安置。政府应当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劳动就业技能,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此外,政府还应积极创造和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比如:引导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组织劳务输出等等。
在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同时,政府还应着眼于农民的长远生计,将失地农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我省明确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另外,我省已于2005年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一级市场上只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联营。这种严格限制,既不利于集体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农民集体土地财产价值的实现,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占土地的动力。所以应当适时有条件地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这方面有了突破。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公布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方法》,允许省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允许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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