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授权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二、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诉讼分两类:一是检察机关经审查所依法提起的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诉法还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国民诉法又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特别授权内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也就是说,在授权委托书上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代理。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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