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有社会危险性吗?
时间:2024-02-02 21:18:19 3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强制猥亵罪有社会危险性吗?

1、强制猥亵行为当然对社会有危险性

判断一个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会综合衡量该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的程度等。就强制侵犯男性而言,认识因素上,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男性被害人的意志并违反了社会道德,行为人亦认识到侵犯行为会造成受害人的身心伤害;意志因素上,

行为人通过实施抚摸等侵犯行为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的目的,体现了行为人的意志对其行为的催动作用。

2、猥亵他人除了存在身体伤害的危险,亦存在造成心理创伤的危险。

侵犯男性会让男性受害人产生恐惧、紧张、自闭等一系列不良情况,以至于其无法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生活。加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男尊思想,

男性将自己看做社会的脊梁,将自己视为天地,男性受害者由于过强的自尊心理,在被侵犯后会选择自杀以了结余生从而获得解脱。更有甚者,可能形成扭曲心理,

产生危害社会的想法,从而导致循环犯罪现象,这必然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秩序。

二、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以及侵害的客体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猥亵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1)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2)猥亵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望,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5、刑罚也不同

强奸罪最高判处死刑,猥亵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认定特定的公民犯了猥琐罪需要什么证据?

1、认定特定的公民犯了猥琐罪需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果等。

公民若是被猥亵了,最好是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这是由于若是报案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2、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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