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
发生强奸案件后,受害人应该向案发地的派出所或110报警,由案发地派出所或刑警队办理。
2、立案侦查
(1)进行立案审查,确定刑事案件在实施抓捕,情况紧急可以先控制嫌疑人,办理留置手续,然后再审查是否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应立案,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控制的嫌疑人刑事拘留,如果嫌疑人在逃,可以进行网上追逃实施抓捕。
(2)刑事拘留时限一般为3天,重大情况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多人多案、单人多案、多人单案的可以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将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
3、批捕
案件基本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凿或无供述但证据确凿的在刑事拘留将满前报请同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发现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嫌疑人拘留期限到了要变更强制措施,比如监视居住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证据确凿的应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后继续侦查完善,在两个月内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起诉,公诉部门审查后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4、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强奸刑事案件如何撤诉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诉。强奸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经过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起诉—审判—执行,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作无罪判决,这几种都是终结诉讼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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