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太平间是医疗机构存放尸体的临时场所,患者死亡后,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都应将尸体立即送医疗机构的太平间存放。医疗机构负有暂时存放尸体的职责,但是不是长期存放尸体的场所,且太平间空间所限,因此,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的时间不应超过2周。出于对死者的尊重,在完成尸检后,死者家属有义务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当死者家属在患者死亡2周后仍未对尸体作出处理时,医疗机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尸体的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还要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然后医疗机构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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