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监护人能否进行处置这一问题,应根据实际状况细致分析和妥善处理。
若监护人筹划的房地产交易是为了保障被监护者的根本权益,那么他们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被监护人名下的房产实施相应的决策。
究其原因在于,监护人员有责任依据最大程度地满足被监护人需求的原则去尽职履行监管之责,除了在确保被监护人利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前提下,他们并无权对被监护人生前财物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处分。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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