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决定协议离婚时,倘若子女已年满22周岁,便通常不会涉及到抚养权之争,毕竟在这个年龄段,他们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不需要依赖父母的养育。
然而若子女身有残疾且属于无法具备任何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仍旧有权争夺并维护其对子女的抚养权。
有鉴于此,我们应明确理解,尽管父母离异,但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却是始终存在并且不可割舍的。
在离婚之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是母亲进行直接抚养教育,他们依然是彼此最为亲密的亲子纽带。
对于已经成年的夫妇而言,他们若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关于抚养权问题便可按照个人意愿做出选择,当然在子女尚未完全独立生活之际,身为父母者也应当尽责提供适当的抚养费用给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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