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诽谤之举尚未达到可发起起诉的严格要求,即无法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却有可能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明文规定的非法行为。
此种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置。
在处罚方面,具体实施准则如下:倘若有人故意撰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将面临五日内的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如情节严重者,则需受到五天至十天的拘役惩罚,并且可以附加判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面对诽谤行为,若情节尚属轻微,便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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