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权无法实现与抵押人有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一定范围承担债务。
执行法院应当首先考虑执行抵押财产,这也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但执行依据确定的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时,执行法院既可通过协调程序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也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非抵押财产。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非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受偿。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立案前的致使抵押财产无法执行行为,一般不作为妨碍诉讼的行为来认定,但如果其行为的后果持续到审判程序中,妨害人民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则仍然应当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来认定。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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