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9:02:33 4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12-12

执行日期:2007-12-12

各市规划局、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打破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是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广泛宣传,精心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氛围。建设部将于近期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并套开电视电话会议,我厅将通知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市收听收看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并邀请市、县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省厅也将在建设网站开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宣传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全省各地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动态。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会议要求和省厅的部署,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城乡规划有关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经研究,将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6日定为《城乡规划法》全省宣传周。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落实《城乡规划法》宣传计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街头巷尾标语牌、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作用、城乡规划的任务、立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方针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的主要环节等。通过宣传周活动,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遵守《城乡规划法》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积极贯彻,努力做好落实衔接工作。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领会精髓。要在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的同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认真审视现行工作,对本地、本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积极做好新法实施的衔接工作。二是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好明年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争取将编制经费和城乡规划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学习贯彻,推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据《城乡规划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四是积极研究建立有利于城乡规划统筹的新体制新机制,推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五是要为制订《安徽省实施办法》作好准备,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我厅。

各省辖市规划局要在2007年12月25日前,将本地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计划方案报我厅城乡规划处(邮箱city_li@126.com)。

2007年12月12日

安徽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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