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2-4-1【实施日期】2002-4-1【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2]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要明确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强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级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执法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城市建设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要认真制定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房地产价格和区位条件差异较大,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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