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关系的适用法律有:
1、结婚条件按照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先后顺序适用;
2、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三者之一即可;
3、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4、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关系登记的华侨是否要一定要认证
单身证明由民政局开具,有效期为两个月;涉外婚姻的,外籍一方单身证明有效期为六个月。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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