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项目收取保证金属于合同诈骗吗
冒用合同声明以获取合同保证金同样也被视为构成合同欺诈的一类行为,毫无疑问地归属在诈骗的范畴之内。
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该种形式的诈骗仅在所诈骗财产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刑事犯罪,通常会被归入到合同欺诈罪进行法律诉讼。
在合同欺诈罪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是以签订或履行合同作为掩护,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并且诈骗的数量巨大,同时,他们还必须体现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而在合同争议案件中,各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合同,仅仅因为客观因素或其他因素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合同诈骗案件中的担保人需对相应的民事赔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倘若在合同的拟定或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了大量公私财产,且所涉财产金额已达到了法定裁量标准,则其将被依法追诉并承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特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根本目的,在签约以及履约的全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若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过程中,担保人对此毫不知情,那么担保人便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n(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n(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n(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n(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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