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18 08:12:23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二)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四)其他方式。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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