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郎蜂蜜芦荟茶标识不对消费者要求索赔十倍
时间:2023-06-06 19:50:37 4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陈龙)因发现上海柚子郎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的韩国产柚子郎蜂蜜芦荟茶产品标识中没有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消费者向该公司提出十倍的赔偿。

北京消费者田先生于2009年12月5日于北京某连锁超市购买柚子郎蜂蜜芦荟茶2瓶,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添加了库拉索芦荟凝胶,依据《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卫生部2009第1号公告】第二条: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而在该产品标签上根本找不到以上规定的警示语,易被孕妇和婴幼儿误食,所以田先生认为该产品标识存在严重缺陷,属于不安全食品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田先生在北京购买的2瓶柚子郎蜂蜜芦荟茶上海柚子郎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该批次产品是2009年4月从韩国进口,并解释为,公司进口此产品时,国家相关部门并未颁布此标准,在当时,此类产品之外包装是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自进口之日起就把此批次产品发往北京等地,直到2009月1日得知相关新管理标准后就印制了新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标签贴在原标签处覆盖。9月1日后全国各大卖场也相继收到通知,各芦荟产品供应商也相继把更正过的商品调换。由于公司并未收到北京的换货申请以为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固而出现被田先生购买之事。对于田先生购买后要求赔偿,并提出退货后赔偿一千元的条件,经销商认为产品不属于质量问题给予拒绝。上海柚子郎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同意给消费者退货并赔偿300元,但消费者不接受这个结果。

产品的标识对消费者的购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营销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尤其是食品产品的标识更加要慎之又慎。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新时间:2024-07-18 15:45:03
查看消费者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者 最新知识
针对柚子郎蜂蜜芦荟茶标识不对消费者要求索赔十倍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柚子郎蜂蜜芦荟茶标识不对消费者要求索赔十倍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