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妊娠满四个月之后方能搜集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男方在此期间无法行使该项权力,但若遭遇特殊情况或引发争议,需由法院进行决定并在人民法院认定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
根据现行法例,女性在孕期、分娩完毕至产后一年之内,以及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然而,若女方坚持离婚或者发生紧急情况,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该离婚申请是合法且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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