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并没有禁止与外界联系的规定,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的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友、游览、购物等。
立案侦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等有关侦查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侦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十五条使用技侦手段或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以及特情、耳目、据点的建立和使用,应严格控制知情面;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准公开使用,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严禁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
第十六条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邮件、电报和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等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的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九条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严禁泄露我方对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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