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誉诋毁的刑事责任如何分担
时间:2023-07-18 15:25:48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业信誉诋毁的刑事责任如何分担

诋毁商业信誉刑事责任应该这样承担: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诋毁商业信誉的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三、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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