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标准。缺陷的法律标准只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规定的辅助标准,判断缺陷的根本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即产品制造、设计和警告是否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低标准。如果产品不符合特定标准,当然是缺陷产品,如果产品符合标准,虽然是合格产品,但不能排除产品没有缺陷,至于是否是缺陷产品,需要按照不合理危险的标准来衡量。
产品缺陷与瑕疵什么情况可以免责
1、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而产品瑕疵的免责条件是,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向买受者做出了说明,或者产品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的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的,可以免责。
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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