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涉及复杂的程序,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复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能被羁押的期限为40个月加9天。
二、被羁押时间由五个期限组成:
①刑事拘留期限+
②侦查羁押期限+
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
④一审办案期限+
⑤二审办案期限。
(1)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2)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期限在内,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至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①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④"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且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院):A.1个月;B.重大、复杂案件1个半月。
(4)一审办案期限(一审法院):A.一般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B.“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最长2个半月。
(5)二审办案期限(二审法院):A.一般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B.“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院批准最长2个半月。
(6)其他规定:
A.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B.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
C.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D.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的时间)、延期审理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办案(羁押)期限。
E.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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