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有下列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后驾驶和毒品驾驶;无证驾驶;驾驶知道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知道无证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驾驶;以及逃逸的情况。
交通事故重伤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缺失
(1)一只手或者是两只手拇指缺失超过指关节;
(2)拇指除外,如果是一只手,有三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如果是两只手,任何四根手指缺失超过旁边手指的指关节。
(3)缺失掌骨相连的任何两根手指;
(4)缺失一只脚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是脚跟的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只脚的第一个脚指头和其余任何两个脚指头,或者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四个脚指头;
(6)两只脚缺失五个以上的脚指头;
(7)缺失任何一只脚第一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8)一只脚除第一个脚指头外,缺失任何三个脚指头及其相连的脚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肢体完整,丧失改有的功能
(1)各种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2)胳膊关键伸直位收到限制限制,活动范围小于90度或者限制范围内活动范围小于10度;
(3)各种关节中的一个都有问题,活动受到限制或者是引起什么疾病;
3、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貌毁损
(1)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
(2)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
(3)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
(4)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
(5)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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