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依法对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同时规定,对妇女的性骚扰、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对打击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虐待、恐吓等方式,在身体、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同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责任: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寻求帮助,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帮助后,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和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家庭暴力行为时,有权及时劝阻。二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报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重伤、人身安全威胁或者无人看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安置到临时住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三是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警示内容应包括施暴者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禁止家庭暴力等。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人、被害人发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派出所应当对接到警告信的施暴人和受害人进行走访,监督施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四是监护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予以撤销依法取得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费用。第五,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胁迫、恐吓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救济行政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和联系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六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人,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拘役不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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