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
2、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每人17平方米。
3、调节系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只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方可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1人的,调节系数为1.33;2人的,调节系数为1.0;3人的,调节系数为0.9;4人及以上的,调节系数为0.8。
4、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额=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现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保人口数×调节系数。
5、租赁补贴限额:家庭月租赁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在甘井子区租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按上述公式计算,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的无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结果取上限整数):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在甘井子区租房的家庭,享受低保为1人的,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温馨提示:
对按新标准计算月补贴金额低于原标准月补贴金额的,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对按新标准计算月补贴金额高于原标准月补贴金额的,按照新标准给予补贴,但原标准月补贴金额已超过1120元的,继续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
对补贴标准调整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老户),在新补贴政策正式实施后,申报信息和租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一律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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