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后的程序是: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第三,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应引导当事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同时,审判人员应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保障并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人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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