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情节轻微、在众多共犯案件中仅起到从属或协助角色、首次触及此类法律问题且并无其他犯罪记录,以及主动承认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且已经积极如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等情况,都有可能成为不起诉的参考条件。
这些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可以反映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同时也能体现出犯罪者本人的人身安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
在这样的情形下,不起诉这个决定是有可能被慎重考虑并加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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