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最多几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形式的个体经营实体是自然人的集合、财产的集合。合伙人之间具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经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方面的优势。
表现为:既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又具有企业股东更为融洽的人际关系,因而出现随意性决策和无益内耗的可能性较小。既能实现较为科学的管理,又不必专设管理机构,因而节约了相应的人力、物力。
既能实现人、财、物的聚合有度,又不致便公司制企业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才能处理问题,因而有经营灵活的优势。
由于所有合伙人都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使得个人合伙个有相对可靠的商业信用和责任分担的经营风险,使经营者与其交易伙伴都具有较强的经营信心。
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有限合伙企业入伙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全文8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