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的责任期限应当满足何种法律规定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责任免除条件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如何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方式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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