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时间:2023-03-26 10:12:34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证据的特征:

1、侵犯的法益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2、证据真实性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惧的情况下做出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因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案。

3、违法程度

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违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4、法律后果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5、适用规则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一律不得作为证据适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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