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调解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1.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2.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3.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4.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合法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能偏袒一方。
3.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公开进行。
4.自愿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5.及时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
6.注重教育疏导原则。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不予调解的治安案件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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