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宣判,猥亵怎么判
时间:2023-02-25 18:14:45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回顾

2018年6月某一天的下午,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站到了当地某百货大楼8层的玻璃幕墙外,傍晚时分,警方和消防部门的营救失败,李某从高楼坠下身亡。

据悉,在2016年9月5日,当时在读高三的李某因为胃疼在教师公寓休息,晚8点左右,其班主任吴某进入李某休息的房间,以探病为由亲吻、搂抱李某,后因另一位老师进入而停止。自该事件以后,原本开朗的李某出现抑郁的情况,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且曾多次尝试自杀。

2018年6月25日,在李某坠亡事发后,当地教育局表示,曾对吴某猥亵李某的事情做出过调查处理,对吴某做出了行政降级的处分,对该学校的相关领导也作出了纪律处理,并且协调当事人吴某对受害人李某做出经济赔偿。

日前,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禁止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

二、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宣判,猥亵怎么判?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对男性的猥亵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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